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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的“另类”文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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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颁布大总统令,宣布堕民享有公民权利。天赋人权,胥属平等。但专制王朝制订种种无理法制,以凌轹其民众,肆虐其毒焰。而清政府沿袭数千年专制的秕政,变本加厉,有过之而无不及。“若闽、粤之蛋户,浙之惰民,豫之丐户,及所谓发功臣暨披甲家为奴,即俗所谓义民者,又若剃发者并优倡隶卒等,均有特别限制,使不得与平民齿。一人蒙垢,辱及子孙,蹂躏人权,莫此为甚。”因此,在共和告成之际,特令示:“凡以上所述各种人民,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浙江军政府都督蒋尊簋接大总统令,也颁布《开放蛋户惰民文》,“即行通饬所属一体遵照,并出示晓谕,该省军民人等,咸喻此意”。浙江军政府通令各府县,解放堕民。由于临时政府旋即解散,解放堕民的政令也成了一纸空文。

南京政府成立后,堕民解放问题再次被提起。1927年7月,浙江省民政厅通令各地方政府,畲民、九姓渔户和堕民享有与平民相同的权利:“当此革新之初,自应即予废除,使彼等在政治、经济、教育、法律上悉处于平等地位,然后废除此种制度之目的,方能圆满达到。为此通令各县长一体遵照,仰于奉文后先将辖内有无堕民畲民九姓渔民及类似此种特殊民族等居住确切查明。其现有此类民族之各县,应将男妇人数,职业生活详细调查,并拟具嗣后如何改善职业,提高生活等办法,呈候核夺。”浙江省政府对此极为重视,通令下达以后,还专门派人到各地调查实施情况。1929年1月,浙江省民政厅再次颁布废除“特殊民族”不平等待遇的通令:“查解放特殊民族迭经通令饬遵,乃近查宁波、镇海一带仍有堕民名义,其妇女所着衣服犹沿特殊颜色,与普通人民故示识别,殊属不合。特再重申禁令,仰各县长一体遵照,各于文到后,就该管境内,切实查明,依照迭令认真办理,毋得再视同具文。”并要求将落实情况作为政绩考核的依据。

浙江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一些地方法规,以提高堕民地位。如镇海县政府通过了《提高惰民地位办法》十五条:“一、本办法为改革惰民生活,初期暂行规定试用之;二、本办法完全为提高惰民地位,改良服务待遇,纯以平等宗旨,以期改营正当生活为原则;三、废除惰民及服役、值堂、送娘等名称,一律改称佣工;四、废除其称人如老爷、少爷、太太、奶奶等称呼,一律改称普通人之称呼,如先生师母等称呼;五、废除叩头、下跪、打千等旧礼;六、废除缠红布、穿红衣、着绿裙等装饰;七、主人雇用此项佣工,应与普通男女工同等待遇;八、主人、宾客、执事人等,不得歧视此项佣工或招待;九、工资日工一日为一工,夜工半夜为一工,过夜间十二时为二工;十、工资数目概与各地普通男女工相同;十一、工资之外,不得另有叩赏及其他旧沿名目,以一举动定代价,另向主人索取财物;十二、十六岁以下未成年男女,绝对不准随同服务,应责成其家长劝令入学;十三、此项佣工,除老年外,应随时改营他种正当职业,不得以此为正项生活;十四、违反本办法者,得报由公安局取缔;十五、本办法由区公所视察当地情形订定之,呈县核准后施行,其修改时亦同。”镇海县第二区为了提高堕民地位,改良服务待遇,制定了暂行办法,由镇海县政府核准在全县施行。

浙东地方志也有一部分堕民资料。最早有堕民记载是南宋的《嘉泰会稽志》,其载:立夏日“惟丐者乃以是日出,亦鲜衣鼓笛相娱,非此类则以为耻”。明代堕民贬为“丐户”,故《万历绍兴府志》引《嘉泰会稽志》云:“丐户以立夏日出,鲜衣鼓笛相娱,非此类则以为耻。”《嘉靖山阴县志》记载堕民婚姻禁忌、从事下贱职业,源于宋焦光赞部曲。“四民之外有丐户者,例不得与良民相婚姻,处世又远,不知其所从始,或曰有宋罪俘之遗也,名曰堕民。其男子率污贱无赖,每岁时或良家婚丧,呼群类丐酒食,遇其家之单弱者,辄相索无厌,极好诬奸良民,竭党倾赀以相取胜。

妇人尤贪黠而佞邪,往来良人家作媒保,贸衣妆多鬼窃而阴攘之,尤能以流言间骨肉,罔是非,根连株结,为害多端,盖越之一戾种也”。《万历会稽县志》则将堕民即丐户称为俗之瘤,“其内外皆习污贱无赖,四民中居业不得占,彼所业民亦绝不冒之;四民中所籍彼不得籍,彼所籍民亦绝不入;四民中即所常服,彼亦不得服彼所服。盖四民向号曰‘是出于官特用以辱且别之者也’。而籍与业,至于今不乱,服则稍僣而乱矣。丐以民摈己若是甚也,竟盟其党以相讼,侥必胜于民。官兹土者知之则右民,偶不及知则亦时左民,民耻之,务以所沿之俗闻,必右而后已。于是,丐之盟其党以求右民者滋益甚。故曰丐者,俗之瘤也,虽然瘤卒自外于常肤也,则瘤之也宜。苟瘤者肯自咎曰‘我今且受药,且图自化为常肤’,乌用必瘤而决之哉!经不云乎,‘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万历会稽县志》涉及堕民与平民泾渭分明的良贱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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